教师资格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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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自:赣州市教育局 2008-12-19 20:28:13 |
教师资格的申请 1、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按照“属地化”原则进行。申请认定高级中学及以下层次教师资格者,应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向户籍所在地或者任教学校所在地(人事档案管理所在地)市、县(市、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向就读学校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学校统一向学校户籍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办理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手续。 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人任教的高校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前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交下列材料(相关表格沿用): ⑴ 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⑵ 《申报教师资格人员思想品德鉴定表》一式一份; ⑶ 身份证、户籍证明和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 ⑷ 近期一寸半身正面免冠彩色照片四张(照片背面注明本人姓名等信息); ⑸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教授(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以及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单科合格证书或《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 ⑹ 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学籍管理和教育教学实践材料复印件一式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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